4.6 系统构成型式的选择


4.6.1 当建筑场所的一个防护区的面积和容积符合本规程表6.1.1关于管网系统的规定时,可配置设计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
4.6.2 当建筑场所的一个防护区的面积和容积符合本规程表6.1.1关于预制系统的规定时,可配置设计悬挂式或箱柜式预制气体灭火系统。
4.6.3 当建筑场所的一个防护区的容积不大于100m³时,可选配间接式七氟丙烷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间接式六氟丙烷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或间接式二氧化碳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
    当建筑场所的一个防护区或一个电气设备柜内的容积不大于10m³时,可选配直接式七氟丙烷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直接式六氟丙烷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或直接式二氧化碳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
4.6.4 当建筑场所的一个防护区是能够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时,可选配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
4.6.5 当建筑场所的一个防护区的面积和容积都足够大,难以形成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时,可选配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并应将气体灭火剂直接喷放到着火物上或被认定的危险区域内。
4.6.6 当需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来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时,可选配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的组合分配系统。此时,防护区宜以单个的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将三者合为一个防护区。
4.6.7 当需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仅直接保护一个防护区的单个封闭空间时,可选配全淹没式气体灭火系统的单元独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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